黑龙江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

29日,记者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关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

黑龙江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

来源: 东北网
2020-01-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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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月29日讯(记者 孙英鑫)29日,记者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关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实行“特事特办”,打破常规流程,明确应急采购程序,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能够第一时间送到最急需的地方。

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高大伟介绍,1月23日,在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提出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后,省财政厅迅速将首批疫情防控救治资金和医保基金3930万元拨付到位。同时,春节放假期间,建立了全省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日报告制度。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其中:省本级安排12147万元,中央财政安排11319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2455万元。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积极会同省卫健委第一时间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确由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考虑到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对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的40%医疗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国家对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的一类补助标准,明确予以“顶格”补助;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明确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落实医护人员保障政策,明确对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相关费用列支渠道。以上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确保了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了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明确了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补助和保障政策。

(孙英鑫)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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