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提高 大庆"加码"市级创业基地服务能力

作者:王玲玲 来源:东北网
2018-05-24 0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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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5月24日讯 日前,记者从大庆市工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有序健康发展,聚焦争当“排头兵”、建设新大庆目标任务,市工信委对《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庆工信发〔2011〕18号)重新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申报类型、申报条件和具备的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市级创业基地申报基本条件有所提高,并增加了对运营条件和服务功能的要求

所谓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简称“市级创业基地”,下同),是指经市工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记者了解到,新版《办法》对市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和服务功能进行了明确。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基地入驻小微企业20户以上,就业人员350人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专职或兼职创业辅导师至少1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至少1家;服务有特色,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

除基本条件外,市级创业基地还需同时满足下列运营条件: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是否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此外,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具备至少以下三种服务功能,分别为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其中必须具备创业辅导和信息服务功能。《办法》还对提供的年服务次数、服务企业数量及人次做了详细要求。

符合条件的基地可以申报

据了解,市级创业基地由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推荐。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基地进行核实。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组织基地入驻企业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出具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基地进行登记、审查、现场勘察,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认定。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办法、制度、标准和流程、基地特色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入驻合同复印件);基地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由县区人社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材料提交后,市工信委会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市工信委将授予《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牌匾,并择优推荐为省级创业基地。

市级创业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对测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的,撤销市级创业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办法》还明确了对市级创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制度。市级创业基地每季度需上报基地运营情况。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市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特别是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每年度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并于每年2月14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创业基地工作总结和年度抽查报告报市工信委。

依据测评制度,对市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重点评价建设运营管理情况、服务能力提升、开展综合服务、入驻企业发展壮大、示范带动作用等工作情况。对测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的,将撤销市级创业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公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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