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4日讯 5月22日,大庆市招考办工作人员对考生在高考中出现“违规”行为及后果进行了详细解答。
考试时互打暗号和手势的就算违纪
考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将被取消成绩
按照规定,考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它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将被终止考试
按照规定,考生及其他人员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及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行为取得的“成绩”可视为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市招考办要求各县区考前组织考生学习《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遵守各项规定,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教师,做到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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