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黑龙江省政府领导同意,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并下发全省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吴小平、黑龙江省低保局副局长黎雪修对《方案》进行深入解读。根据《方案》,黑龙江省将建立完善“9+1+N” 救助体系格局,扩大救助对象,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核对的准确率,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方案》“9+1+N”核心内容实现了救助体系格局新突破。2015年黑龙江省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框定了黑龙江省“9+1”救助模式,“9”代表社会救助的9项制度。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取暖救助。《方案》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提出了工作标准,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1”代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这次《方案》将原来的“9+1”救助模式,升级为“9+1+N”,“N”涵盖了当前所有困难群体。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将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农村困境儿童群体、“两清”教师和90年代未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方案》出台后,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省困难群众福祉高度出发,着力推进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9月25日,黑龙江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此次提标后,全省低保标准实现了11年连续增长。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占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8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1%;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52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16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548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35.5万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财政等公共资金配置使用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的发展理念。为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黑龙江省民政厅将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尽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同时,将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的要求,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把好对象认定关口,加强申请救助对象的财产和收入状况核对,确保程序严密,对象认定精准。(中国日报黑龙江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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