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4日讯 6月30日,记者在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7月1日起,对鹤岗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为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鹤岗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和再生水的利用,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鹤岗市实际,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鹤岗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居民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8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1元调整为1.4元。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该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暂不进行调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对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以及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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